香港居民梁3法定继承内地宅基地房屋非诉项目
主办律师:涂丽萍、赵瑞印
项目标签:涉港继承、非诉继承、法定继承、宅基地房屋、跨境公证、中国委托公证
人、不动产过户
项目标的额:约人民币150万元
项目委托方及项目涉及相关方:
委托方:梁3(香港永久居民);
被继承人:梁1(香港永久居民,2019年去世);
其他相关方:余某(被继承人配偶,香港永久居民)、梁2(被继承人儿子,香港永久居民)、东莞市公证处、东莞市某镇不动产登记部门、村(居)委会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梁1于2019年在香港去世,未留遗嘱。梁1生前在东莞市某镇留有一处宅基地房屋。梁1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余某、儿子梁2、儿子梁3,四人均为香港籍。梁2及余某均放弃继承该处不动产,由梁3一人继承。梁3委托本律师办理内地遗产继承及房屋过户手续。本案属于香港居民继承内地不动产的典型非诉案件,涉及跨境文书公证转递、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宅基地房屋特殊政策等多重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内地法律。本案最终通过非诉公证继承路径,于2024年6月顺利完成房屋过户登记。
典型性描述:
本案为香港居民继承内地宅基地房屋的典型非诉案例,代表性体现在以下五方面:
一、跨境法律适用的示范性。本案准确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六条,明确不动产法定继承及物权均适用内地法律,为涉港继承案件确立了清晰的冲突规范适用规则。
二、跨境公证转递程序的完整实践。本案已完成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公证及转递全流程。办理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赠与书》及《委托书》,上述文书经转递后在东莞市公证处获得完全认可,为跨境家事业务提供了完整程序参考。
三、宅基地房屋继承的复杂程序处理。相较于普通商品房,宅基地房屋继承涉及不动产登记部门查册、权籍调查、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意见书等特殊前置程序,政策性强、地方标准差异大,本案逐一攻克上述环节,对同类案件具有直接实操参考价值。
四、夫妻共同财产与继承制度的协调运用。该房屋属梁1与余某夫妻共同财产,通过余某赠与份额结合梁2放弃继承,最终实现梁3一人全部继承,体现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法定继承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非诉路径的效率优势。本案在全体继承人无争议情况下,通过公证继承非诉路径办理,较诉讼方式大幅缩短周期、降低成本,充分彰显非诉路径在无争议家事案件中的优越性。
办案律师介绍
赵瑞印
华商(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社会职务:
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律师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文化与宣传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
东莞市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
东莞市作家协会文艺维权副主任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公司运营与企业合规、房产与建设工程、商事纠纷
涂丽萍
华商(东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企业合规师(高级)、心理咨询师、婚姻情感咨询师(高级)社会职务: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
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入库律师
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志愿律师
东莞市涉外律师服务团成员
华商跨境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大朗镇新马莲村法律顾问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经济纠纷、财富传承、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