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某蔬菜店诉陈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主办律师:陈闯
案例标签:跨境贸易(内地一香港)、多币种支付(港币/人民币)
案情简介:
原告系东莞市石碣镇供港蔬菜销售个体工商户,两被告系夫妻,共同在香港经营多个蔬菜零售档口。自2019年起,双方建立蔬菜供销合作关系:原告每日通过微信群向被告发送时鲜蔬菜瓜果报价,被告微信下单后,原告依约供货并发送清单,确认供货明细、货款金额及累计欠款。双方约定每10日结算一次,货款以港币现钞、港币转账或人民币转账方式支付,并微信确认收款及余额。2024年9月15日,双方经微信群对账,确认被告尚欠货款599748元(港币)。因被告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99748元(港币)及逾期利息。
案件难点/辩护要点:
一、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涉港纠纷参照涉外纠纷处理,需确定准据法。
二、本案的管辖权依据:对境外被告如何确定管辖权。
三、本案货款结算的币种选择与汇率折算规则:本案货款以港币计价,支付方式包括港币现钞、港币转账、人民币转账。如何确定货款和汇率折算的币种。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1日作出(2025)粤1971民初7****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陈某、被告黄某应向原告东莞市某蔬菜店支付货款599748港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某蔬菜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性描述:
一、数字经济时代“无书面合同”交易的事实认定
司法实务中,无书面合同、仅凭微信对账记录认定买卖关系的情况较为普遍,跨地域交易(如内地与香港、内地与其他国家之间)尤其常见。本案双方自2019年至2024年长达5年的交易,完全依托微信群完成“报价→下单→对账→付款确认”全流程,所形成的微信交易证据链是该类案件事实认定的典型示范。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法律适用问题
一般来说,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境内和境外通常均享有管辖权。我国民商事主体发起民事诉讼时,优先选择境内法院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通常更为有利——境外司法审判成本通常较高、程序推进较慢。即使后续需要在境外执行,拿到境内生效判决书后前往境外目的地法院申请文书互认,司法成本相较直接在境外起诉也会更低。
三、对行业合规的警示意义
涉外经济贸易过程中,交易对手方因身处境外,往往会认为自身违约的法律风险较低。此类贸易开展过程中,经营者应当具备更强的法律意识,注意留存交易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健康、守信的跨境贸易环境。
办案律师介绍
陈闯
华商(东莞)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于2007年参加工作,于2020年开启律师执业。执业前拥有丰富的具有较丰富的互联网/金融/投资领域高管工作经历。执业后,对于金融、科技、房地产领域企业内部治理和外部经济案件有较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专注领域:股权投资、不良资产处置、地产开发追款、家族资产传承、企业家经济犯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