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杯经典案例丨某交通设施公司与龙某、某商业公司、某资本公司、第三人某工程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发表时间:2026-10-09

某交通设施公司与龙某、某商业公司、某资本公司、第三人某工程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主办律师:黄茂库、徐南海

案例标签: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非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不实

 

案情简介: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因被执行人某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我方以股东未实缴出资为由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阶段,股东提交《评估报告书》《验资报告》主张已以非货币财产完成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法院据此驳回追加申请。

后我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期间,我方深入研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遗漏,遂向北京市财政局投诉。但因一审中财政局尚未答复,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我方继续上诉,二审期间财政局出具书面答复,认定《评估报告书》属于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股东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依法改判追加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件难点/辩护要点:

股东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报告是证明实缴出资的核心证据,法院通常仅作形式审查即予采信。

本案面临的双重困境:一是评估报告涉及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规范,有一定的专业壁垒;二是验资报告与评估报告互为表里,形式要件完备,举证责任转移后,突破评估报告的证明力的难度较大。

本案突破口在于:如何收集足以使法官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

 

裁判结果:

追加龙某、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某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分别在其未出资100万元、450万元、45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某工程有限公司欠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性描述:

一、追加股东以破解终本难题。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可以有效破解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终本”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将专业准则化为诉讼利器。资产评估报告技术性较强,若仅停留于结论表面,便极易被专业外衣所迷惑。为此,需系统梳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等相关规范,从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等维度精准识别评估报告的程序性与实体性缺陷,例如:是否遵循必要调查程序、参数取值的依据是否客观合理等。

三、“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双轨并行。代理人在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后,直接向有权行政机关提出投诉,并附具详实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取得有利行政认定。其效力不在于直接约束法官,而在于足以令法院对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的评估作价是否公允、是否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而一旦怀疑成立,举证责任便转移至股东一方,也成为本案民事诉讼中改判的关键依据。

 

办案律师介绍

 

黄茂库

农工党党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曾任世界500强保险公司保险核赔师。现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东莞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广东省基层医药学会医疗器械管理分会顾问、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两百余起。

 

徐南海

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土地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监事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熟悉企业风险的防控管理,能根据需求协助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为顾问单位处理多例劳动争议,在调查取证方面有独特技巧和经验;熟悉如何规避劳动纠纷风险。擅长建设工程类纠纷的处理,办理过多起相关诉讼案件。